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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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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2號周永樂(即沈頌煊之繼承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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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92號
聲 請 人 周永樂(即沈頌煊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住新北巿新店區建國路102巷7號4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1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繼承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,前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,且聲請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。  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    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,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,並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,另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93 號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業經調卷,並審核卷內掛失函文1 份、除戶謄本1 份、繼承系統表1 份、現戶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各2 份、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等文件屬實,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5 年5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上開股票,是所請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法庭  法  官  鄭峻明 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光耀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1年度除字第92號
編號
 發行公司
 股票號碼
 種類
張數
 股數
備考
0001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751C-24DJ7483
股票
1
1000
 
0002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791C-29Z18083
股票
1
21
 
0003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01C-30Z14832
股票
1
20
 
0004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21C-32Z16322
股票
1
21
 
0005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61C-33Z13620
股票
1
27
 
0006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71C-34Z13904
股票
1
110
 
0007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90NX-00194525-0
股票
1
39
 
0008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91NX-00268393-0
股票
1
26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5-25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5-2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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