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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2號周永樂(即沈頌煊之繼承人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92號
聲 請 人 周永樂(即沈頌煊之繼承人)
住新北巿新店區建國路102巷7號4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1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繼承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,前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,且聲請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,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,並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,另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93 號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業經調卷,並審核卷內掛失函文1 份、除戶謄本1 份、繼承系統表1 份、現戶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各2 份、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等文件屬實,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5 年5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上開股票,是所請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光耀
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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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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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行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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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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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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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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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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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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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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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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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1C-24DJ74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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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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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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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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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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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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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91C-29Z180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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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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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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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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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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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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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1C-30Z148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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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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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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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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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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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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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21C-32Z163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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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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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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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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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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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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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61C-33Z136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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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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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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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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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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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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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1C-34Z13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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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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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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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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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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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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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NX-00194525-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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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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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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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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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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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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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NX-00268393-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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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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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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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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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05-25
- 更新日期:111-05-2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