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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7號潘明祥即祐祥企業社
111年度除字第14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緯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7號
聲 請 人潘明祥即祐祥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蓓雅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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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度除字第0001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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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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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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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龍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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祐祥企業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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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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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537050022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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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4,58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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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年8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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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E08442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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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05-26
- 更新日期:111-05-2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