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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3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(即吳我愜之遺產管理人)
111年度除字第16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憲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(即
吳我愜之遺產管理人)
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
代 理 人 游惠涵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方云
附表:
- 發布日期:111-05-31
- 更新日期:111-05-3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