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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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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2號許貴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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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42號
聲 請 人 許貴顯  住台南巿東區崇仁街11號
代  理  人 王吟月  住台南市東區崇善八街36巷20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 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之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110年11月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,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卷宗核閱屬實,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4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,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李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 王珮樺
附表:
編號
 發行公司
 股票號碼
 種類
張數
 股數
備考
 1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1ND0067062-4~81ND0067066-1
股票
5
5000
 
 2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2ND0080260-0~82ND0080265-0
股票
6
6000
 
 3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2ND0080271-5
股票
1
1000
 
 4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5ND0130308-2~85ND0130312-4
股票
5
5000
 
 5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6ND0138030-5~86ND0138034-2
股票
5
5000
 
 6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8ND0144328-0~88ND0144341-3
股票
14
14000
 
 7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8ND0153595-9
股票
1
1000
 
 8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8ND0154617-1
股票
1
1000
 
 9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78NX0000505-9
股票
1
510
 
 10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79NX0002006-2
股票
1
976
 
 11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0NX0009006-3
股票
1
3
 
 12
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5NX0032086-5
股票
1
972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6-07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6-0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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