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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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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6號羅建興(即羅翰忠之繼承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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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
聲 請 人 羅建興(即羅翰忠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住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2段342巷20號2
            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1 年 6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摘要如下:伊遺失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)所發行,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   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    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
   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,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,並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,另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,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法庭  法  官   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 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光耀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1年度除字第186號
編號
 發行公司
 股票號碼
 種類
 股數
備考
0001
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84ND-00164900-4
股票
1
1000
已更名:華友聯開發(股)公司
0002
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85NX-00076995-0
股票
1
100
已更名:華友聯開發(股)公司
0003
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86NX-00086212-4
股票
1
110
已更名:華友聯開發(股)公司
0004
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87NX-00094701-3
股票
1
121
已更名:華友聯開發(股)公司
0005
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92NX-00102406-6
股票
1
133
已更名:華友聯開發(股)公司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6-15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6-1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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