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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8號陳永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68號
聲 請 人 陳永善 住高雄巿小港區高坪56街22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(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49號)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,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9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4個月內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,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,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莉庭
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1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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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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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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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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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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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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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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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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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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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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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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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土地銀行小港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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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佳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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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土地銀行小港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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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17150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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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0,4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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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11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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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Q17150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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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06-21
- 更新日期:111-06-2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