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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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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4號林宜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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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94號
聲 請 人 林宜萍  住高雄市楠梓區後勁中街54巷4弄6號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1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摘要如下:伊遺失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,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04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,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光耀
 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1年度除字第194號
編號
 發行公司
 股票號碼
 種類
張數
 股數
備考
0001
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
101-NX-0000290-9
股票
1
770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6-22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6-2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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