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:::
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0號盛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字型大小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20號
聲 請 人 盛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高雄市鼓山區大順一路909巷1號22樓
法定代理人 謝岳遑  住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3之1號
代  理  人 葉靜淑  住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31號20樓之5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1 年 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二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,經聲請掛失止付、公示催告,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。
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,且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,業經調卷審核屬實,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1 年6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所請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-1 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    月   13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  官 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光耀
 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1年度除字第220號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 帳號
票面金額(新台幣)
發票日
支票號碼
備考
1
盛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謝宛芝
空白
聯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
300323005
1,000,000元
110年12月6日
UA6270654
 
 
 
                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7-13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7-1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