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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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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5號李政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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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   111年度除字第205號
聲  請  人  李政科
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  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。
 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  理  由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法  官  鄭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李佩穎

附表:
發票
受款人
 
發票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發票日
 
支票號碼
1
李政科
空白
合作金
庫商業
銀行前鎮分行
705-20
1261  
37,000元
 
111年 
2月28日 
  
LK7729790
 
 
 
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• 發布日期:111-07-29
  • 更新日期:111-07-2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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