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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5號李政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李政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佩穎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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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
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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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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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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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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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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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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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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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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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
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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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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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政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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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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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金
庫商業
銀行前鎮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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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5-20
12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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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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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
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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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K77297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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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07-29
- 更新日期:111-07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