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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1號張雪容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01號
聲 請 人 張雪容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摘要如下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共5張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
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
5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「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5個月內」為權利申報期間,該裁定復於110年12月
27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,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
,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5月27日屆滿,迄今仍無人提出
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
內,於111年6月1日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,符合法律
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秀敏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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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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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行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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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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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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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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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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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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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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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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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-NX-0000402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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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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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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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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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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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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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-ND-0001530-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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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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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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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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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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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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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-ND-0001531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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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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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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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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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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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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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-ND-0001532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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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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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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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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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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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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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-ND-0001533-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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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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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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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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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07-29
- 更新日期:111-07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