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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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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8號黃麗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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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度除字第34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    別:直 
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   111年度除字第348號
聲 請 人 黃麗娟  
訴訟代理人 蕭福相  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如附表所載之股票肆張均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(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宸維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備考
1
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3-ND-000010
股票
1
1000
 
2
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3-ND-000014
股票
1
1000
 
3
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3-NL-000021~000022
股票
2
200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1-11-25
  • 更新日期:111-11-2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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