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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7號蔡美芳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77號
聲 請 人 蔡美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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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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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行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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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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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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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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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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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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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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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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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110-91-ND-0205668-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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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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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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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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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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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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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110-91-NX-0006654-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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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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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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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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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11-29
- 更新日期:111-11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