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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1號新力海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71號
聲 請 人 新力海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設高雄市小港區平和路205號
法定代理人 陳毓宏 住同上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玫燕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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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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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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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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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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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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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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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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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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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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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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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力海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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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鷹精器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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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商業銀行鹽埕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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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1330300295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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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,8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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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2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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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N66021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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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12-14
- 更新日期:111-12-1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