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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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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0號廖培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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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度除字第38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    別:磨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 
聲  請  人  廖培均
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  理  由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  官  鄭伊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陳孟琳
 

 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台幣)
發票日
支票號碼
001
方格工程行 吳惠如
空白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
1003705021638
95,561元
111年5月5日
PA8845534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1-12-19
  • 更新日期:111-12-1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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