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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0號廖培均
111年度除字第38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聲 請 人 廖培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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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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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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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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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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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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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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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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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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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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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格工程行 吳惠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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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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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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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37050216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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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5,56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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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5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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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A88455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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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12-19
- 更新日期:111-12-1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