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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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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9號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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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王頴慧  
代   理    人 傅庭翰  
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   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趙 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洪王俞萍    
附表:   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發票日
(民國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顏陳美雲
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
160053408
15,750元
111年3月10日
QD8014164
 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1-12-20
  • 更新日期:111-12-2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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