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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9號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頴慧
代 理 人 傅庭翰
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- 發布日期:111-12-20
- 更新日期:111-12-2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