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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6號王讚彬
111年度除字第40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6號
聲 請 人王讚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詹立瑜
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4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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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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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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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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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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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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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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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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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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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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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銀行新興分行葉珍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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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縣鎮北國民小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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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銀行新興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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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103213899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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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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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9年5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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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899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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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12-28
- 更新日期:111-12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