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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4號范振政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414號
聲 請 人 范振政(即范洋漢之繼承人)
住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72號14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(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)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,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6月26日起5個月內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,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,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莉庭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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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度除字第4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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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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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行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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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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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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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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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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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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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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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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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8-ND-0056516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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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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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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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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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12-29
- 更新日期:111-12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