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:::
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4號范振政

字型大小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414號
聲 請 人 范振政(即范洋漢之繼承人)
           住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72號14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 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(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)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,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6月26日起5個月內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,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,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   月  29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 陳莉庭
 
附表:
111年度除字第414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
078-ND-0056516-2
股票
1
1000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1-12-29
  • 更新日期:111-12-2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