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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9號黃雅珍
111年度除字第39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9號
聲 請 人黃雅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俐陵
附表:
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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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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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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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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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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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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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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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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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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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和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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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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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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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601600301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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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萬501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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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8月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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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D07061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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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12-29
- 更新日期:111-12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