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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5號李超謄(即李陳月女之繼承人)
111年度除字第4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(稿)
股 別:鐵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5號
聲 請 人 李超謄(即李陳月女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雅雯
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4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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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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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行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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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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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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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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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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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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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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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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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8-NX-024413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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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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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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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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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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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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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8-NX-039436-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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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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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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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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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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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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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9-NX-049467-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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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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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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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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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12-30
- 更新日期:111-12-3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