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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6號王秀芳
111年度除字第39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碧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6號
聲 請 人王秀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仙宜
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3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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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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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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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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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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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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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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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(民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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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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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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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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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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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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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80132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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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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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6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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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D36352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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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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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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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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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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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80132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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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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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6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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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D36352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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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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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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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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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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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80132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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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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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7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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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D36352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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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1-12-30
- 更新日期:111-12-3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