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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6號劉順治
111年度除字第41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6號
聲 請 人劉順治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詹立瑜
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4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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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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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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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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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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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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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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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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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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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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莊秉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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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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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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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4-031-0001451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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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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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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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4158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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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01-11
- 更新日期:112-01-1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