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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2號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422號
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住同上
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
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
複 代理 人 黃政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玫燕
附表:(同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7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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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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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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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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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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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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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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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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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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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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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益工業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邱元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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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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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銀行鼓山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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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25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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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萬534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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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5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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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864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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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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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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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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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銀行鼓山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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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25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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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3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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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5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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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864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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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01-18
- 更新日期:112-01-1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