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:::
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2號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字型大小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422號
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 住同上
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
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 
複 代理 人 黃政偉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  法 官  施盈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玫燕
 
附表:(同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72號)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金額(新臺幣)
發票日
支票號碼
001
巨益工業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邱元利)
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台灣銀行鼓山分行
052558
2萬5345元
111年5月20日
6086481
002
同上
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台灣銀行鼓山分行
052558
4438元
111年5月20日
6086480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1-18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1-1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