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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0號黄玉玲
111年度除字第4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(稿)
股 別: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0號
聲 請 人黄玉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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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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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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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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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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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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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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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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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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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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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江電料五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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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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陽信商業銀行三鳳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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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541-00199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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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,6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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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7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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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G69372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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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02-09
- 更新日期:112-02-0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