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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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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0號黄玉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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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度除字第4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(稿)
股    別:磨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   111年度除字第420號
聲  請  人黄玉玲
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 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 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  理  由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  官  鄭伊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陳孟琳
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台幣)
發票日
支票號碼
001
華江電料五金行
黄玉玲
陽信商業銀行三鳳分行
08541-0019998
5,670元
111年7月5日
AG6937292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2-09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2-0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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