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:::
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號林恒伶

字型大小:

112年度除字第1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    別:憲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14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恒伶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  理  由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  官  鄭靜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李方云
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發票日
(民國)
支票號碼
榮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趙森財
(空白)
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
71130068789
262,500元
111年6月1日
NA8006852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2-14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2-1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