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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號陳信宇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聲 請 人 陳信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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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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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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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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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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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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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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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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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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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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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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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信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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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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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大商業銀行
旗津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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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902311091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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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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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1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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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D10845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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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02-21
- 更新日期:112-02-2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