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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號陳林菊即元信鐵工廠
112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7號
聲 請 人 陳林菊即元信鐵工廠
代 理 人 陳惠英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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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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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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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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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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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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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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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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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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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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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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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懷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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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信鐵工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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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銀行五甲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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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80310385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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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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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8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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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Q27259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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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03-10
- 更新日期:112-03-1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