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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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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0號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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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除字第5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    別:悅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50號
聲  請  人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
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 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 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  理  由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  官  林家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梁瑜玲
附表:

附表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 帳號
票面金額(新台幣)
發票日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有晟鋼鐵有限公司 林淑智
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
華南商業銀行前鎮分行
705160030179
129,191元
111年9月5日
SD0446144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3-31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3-3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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