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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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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8號洪文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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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112年度除字第78號
聲  請  人  洪文華  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  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王俞萍
          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支票號碼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發票日
(民國)
備考
001
鴻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岷營
ACP0692265
洪文華
高雄銀行前金分行
202101211063
38,800元
111年10月31日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4-21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4-2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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