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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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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7號李明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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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7號
聲 請 人 李明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  法 官  施盈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陳玫燕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111年度司催字第000376號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發票日(民國)
支票號碼
001
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李昆茂
空白
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興分社
4357-9
93,246元
111年10月3日
190434
 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4-26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4-2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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