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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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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1號葉基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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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91號
聲 請 人 葉基源  住臺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190巷47
            號3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鄭香芽  
          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 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(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8號)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,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5個月內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,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,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法  官  王耀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陳莉庭
 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9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91NX-00307195-0
股票
1
151
 
002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94NX-00510847-0
股票
1
405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4-28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4-2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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