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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3號連國榮
112年度除字第21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3號
聲 請 人連國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詹立瑜
附表: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2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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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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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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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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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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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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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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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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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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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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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銀三民分行葉珍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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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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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銀行三民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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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603238088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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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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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年3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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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F38088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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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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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銀三民分行葉珍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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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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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銀行三民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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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603213777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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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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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年3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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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13777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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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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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銀三民分行葉珍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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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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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銀行三民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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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603213777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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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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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年3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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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13777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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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09-08
- 更新日期:112-09-0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