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0號田翠茵
112年度除字第21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0號
聲 請 人 田翠茵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宸維
- 發布日期:112-09-12
- 更新日期:112-09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