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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7號陳韋杉
112年度除字第21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鋒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7號
聲 請 人 陳韋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亭妤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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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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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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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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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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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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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新台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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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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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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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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緯升有限公司 林朝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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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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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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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911006502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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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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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12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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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H49558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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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09-14
- 更新日期:112-09-1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