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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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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7號陳韋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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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除字第21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    別:鋒 
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217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韋杉
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 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 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  理  由(略)
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  官  黃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陳亭妤
 
 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
新台幣
發票日
支票號碼
001
緯升有限公司 林朝陽
空白
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
00091100650211
70,000元
111年12月31日
AH4955835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9-14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9-1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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