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:::
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6號晨賀有限公司

字型大小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晨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敏朗  
訴訟代理人 林易霖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 法 官 施盈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玫燕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(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附表)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發票日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新貿汽車材料行
呂岳祐
晨賀有限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
85101028165
10,605元
111年9月10日
AJ1215061
 
 
 
  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9-20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9-2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