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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6號晨賀有限公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晨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敏朗
訴訟代理人 林易霖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玫燕
附表:(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號附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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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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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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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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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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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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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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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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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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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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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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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貿汽車材料行
呂岳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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晨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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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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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51010281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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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,60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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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9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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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J12150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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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09-20
- 更新日期:112-09-2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