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7號潘昱婷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7號
聲 請 人 潘昱婷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附表:
|
|||||||
編號
|
發票人
|
受款人
|
付款人
|
票面金額(新台幣)
|
發票日
|
支票號碼
|
備考
|
001
|
高雄前鋒郵局(高雄第46支局)楊富智
|
潘昱婷
|
新興郵局
|
117,920元
|
111年12月29日
|
支B9535817
|
|
- 發布日期:112-09-27
- 更新日期:112-09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