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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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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8號楊蕙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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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28號
聲 請 人 楊蕙萍        住臺南巿新營區東明街42巷15號
訴訟代理人 楊憬霖  住臺南市新營區光明街27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 年10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繼承被繼承人楊陳春蘭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。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12 年3月22日之法院網站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7 張為聲請人繼承自楊陳春蘭,經本院於112 年8月22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。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112 年3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,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。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8 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,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2 年8 月30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民事第三庭   法 官 高瑞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莉庭
附表:
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97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
76ND0057878-9
股票
1
1000
 
002
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
79NX0039831-8
股票
1
200
 
003
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
86NX0055966-5
股票
1
300
 
004
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
87NX0067769-8
股票
1
225
 
005
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
88NX0074423-7
股票
1
86
 
006
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
93NX0079385-8
股票
1
144
 
007
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
94NX0083731-0
股票
1
117
 
 
 
                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0-19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0-1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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