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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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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3號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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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除字第26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    別:義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63號
聲 請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 
代 理 人 唐宗弘  
      呂理吉  
      曾飛澐  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(略)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  官  林婕妤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黃雅慧   
  
附表:
編號
 發票人  
  受款人
  付款人 
   帳號
  票面金額
 (新臺幣)
   發票日
 支票號碼
 備 考
001
天茂國際通運有限公司
分公司經理:陳鴻銘負責人:陳茂基
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
069-051-015169
418元
112年1月31日
SCAA7432881
 
 
 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03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0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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