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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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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4號周德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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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54號
聲 請 人 周德隆  住台北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巷16號3
            樓
訴訟代理人  蕭嫣倩    住同上 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2 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二、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摘要如下:伊遺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,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2年3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   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    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
   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,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光耀
附表:112年度除字第254號
 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 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731C-20Z23220
股票
1
400
 
002
 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741C-22DM4229
股票
 
1
1000
 
003
 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741C-22DM4230
股票
 
1
 
1000
 
004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741C-22DM4231
股票
1
1000
 
005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741C-22DM4232
股票
1
1000
 
006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61C-33ZB5571
股票
1
110
 
007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71C-34ZB1781
 
股票
1
451
 
008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8NX-00092412-3
股票
1
248
 
009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89NX-00176043-1
股票
1
104
 
010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90NX-00249945-9
股票
1
159
 
011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91NX-00320090-6
股票
1
109
 
012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92NX-00383202-6
股票
1
83
 
 
 
 
                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15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1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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