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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5號生木科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5號
聲 請 人 生木科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宗武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聲請宣告支票無效)事件,本院於民
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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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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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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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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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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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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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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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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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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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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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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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木科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蔡宗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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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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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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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20-01-02388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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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6,74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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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5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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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23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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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11-27
- 更新日期:112-11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