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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9號笙發企業有限公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9號
聲 請 人 笙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家嶸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2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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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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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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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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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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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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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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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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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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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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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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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王培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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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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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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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200000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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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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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3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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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JP00088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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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11-27
- 更新日期:112-11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