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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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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5號李鳴安即世晟中藥貿易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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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75號
聲 請 人 李鳴安即世晟中藥貿易行
           住高雄巿三民區建德路136號
訴訟代理人 李鈺城  住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425巷26弄26
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2 年1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,經聲請掛失止付、公示催告,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。
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,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,業經調卷審核屬實,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 年10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所請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-1 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九庭   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光耀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275號 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台幣)
發票日
 
支票號碼
郭昆山
空白
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
8171-03-23289-900
33,700元
112年5月31日
QN0751514
 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29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2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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