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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9號高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69號
聲 請 人 高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啓利
代 理 人 劉亦妡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玫燕
附表:(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3號附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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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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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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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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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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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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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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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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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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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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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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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啓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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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竹新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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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商業銀行九如路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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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20603005009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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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8,86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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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5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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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N19005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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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11-29
- 更新日期:112-11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