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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2號楊美蘭
112年度除字第30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02號
聲 請 人 楊美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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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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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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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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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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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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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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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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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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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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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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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銀行中庄分行楊淑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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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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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銀行中庄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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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03226106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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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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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年6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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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106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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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12-27
- 更新日期:112-12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