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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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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5號林聰杰即牛客棧涮涮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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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除字第3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    別:緯 
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315號
聲  請  人林聰杰即牛客棧涮涮鍋
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 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 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  理  由(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  法  官 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蔡蓓雅
 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台幣)
發票日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牛客棧涮涮鍋林聰杰
空白
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
72030526468
70,000元
111年6月10日
NA8153457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2-28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2-2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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