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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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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0號毛湘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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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除字第3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    別:合 
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320號
聲  請  人毛湘婷
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 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。
 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  理  由(略)
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  法  官 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吳紫瑄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金額
(新台幣)
到期日
發票日
本票號碼
 
001
毛湘婷
2,360,000元
未填載
111年9月26日
TH524433
 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2-28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2-2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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