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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0號毛湘婷
112年度除字第3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合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0號
聲 請 人毛湘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紫瑄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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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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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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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
(新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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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期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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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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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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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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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湘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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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,36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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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填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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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9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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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5244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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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12-28
- 更新日期:112-12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