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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7號葉宗晏
112年度除字第29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合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7號
聲 請 人葉宗晏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紫瑄
附表: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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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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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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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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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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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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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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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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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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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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趙士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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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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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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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39000077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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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,61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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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4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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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Y62663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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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2-12-28
- 更新日期:112-12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