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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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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1號杜淑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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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杜淑媚  住高雄巿三民區黃興路50巷28弄4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巿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28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 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摘要如下:伊遺失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,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   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    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
   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,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光耀
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31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01
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103ND0019216
股票
1
1000
02
同上
103ND0019217
股票
1
1000
03
同上
103NX0001728
股票
1
600
04
同上
105NX0002125
股票
1
660
05
同上
85ND0013209
股票
1
1000
06
同上
85ND0013210
股票
1
1000
07
同上
85ND0013902
股票
1
1000
08
同上
85ND0013903
股票
1
1000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10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1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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