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1號杜淑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杜淑媚 住高雄巿三民區黃興路50巷28弄4號
居高雄巿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28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 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摘要如下:伊遺失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,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 條第1 項、
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,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光耀
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311號
|
|||||
編號
|
發行公司
|
股票號碼
|
種類
|
張數
|
股數
|
01
|
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|
103ND0019216
|
股票
|
1
|
1000
|
02
|
同上
|
103ND0019217
|
股票
|
1
|
1000
|
03
|
同上
|
103NX0001728
|
股票
|
1
|
600
|
04
|
同上
|
105NX0002125
|
股票
|
1
|
660
|
05
|
同上
|
85ND0013209
|
股票
|
1
|
1000
|
06
|
同上
|
85ND0013210
|
股票
|
1
|
1000
|
07
|
同上
|
85ND0013902
|
股票
|
1
|
1000
|
08
|
同上
|
85ND0013903
|
股票
|
1
|
1000
|
- 發布日期:113-01-10
- 更新日期:113-01-1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