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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4號周子皓、蔡羽姗
112年度除字第32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
股 別:澈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4號
聲 請 人周子皓、蔡羽姗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傑琦
附表: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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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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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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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 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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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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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期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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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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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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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金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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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,80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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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10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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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記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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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92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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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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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金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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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,00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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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年3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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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記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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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62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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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113-01-25
- 更新日期:113-01-2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