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號協盛汽車材料行
113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(稿)
股 別:發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
聲 請 人協盛汽車材料行
法定代理人郭順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(略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綵蓁
附表: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4號
|
|||||||
編號
|
發票人
|
受款人
|
付款人
|
帳號
|
票面金額 (新臺幣)
|
發票日
|
支票號碼
|
1
|
協盛汽車材料行郭順德
|
空白
|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
|
0806300000928
|
14,750元
|
112年7月6日
|
DZ0371574
|
函 稿 代 碼:E059-2 除權判決公告
股 別:發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30
- 更新日期:113-01-3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