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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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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7號吳昰傑(原名:吳岱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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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    113年度除字第37號
聲 請 人 吳昰傑(原名:吳岱霖)
           住高雄巿大社區大吉路736號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王寶秀  
           住同上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實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付款人
帳號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發票日(民國)
支票號碼
1
陽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雲玉虹
吳岱霖
陽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
6141-99998
 
1,550,000元
110年11月4日
7172062
 
 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2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2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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