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7號吳昰傑(原名:吳岱霖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7號
聲 請 人 吳昰傑(原名:吳岱霖)
住高雄巿大社區大吉路736號
送達代收人 王寶秀
住同上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略
附表:
編號
|
發票人
|
受款人
|
付款人
|
帳號
|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|
發票日(民國)
|
支票號碼
|
1
|
陽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雲玉虹
|
吳岱霖
|
陽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
|
6141-99998
|
1,550,000元
|
110年11月4日
|
7172062
|
- 發布日期:113-02-29
- 更新日期:113-02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